重庆公积金一手房贷款材料
重庆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材料
(一)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2)贷款申请人与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月收入1万元以上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以其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以不单独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5)符合自筹资金要求的首付款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已支付;
(6)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级账户);
(七)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扩展信息:
重庆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对象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重庆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