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对适时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许可管理。
为严格规范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伤亡和火灾事故,石家庄拟于近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管理措施如下:
1.登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官方号牌。
2.在用(购买日期在公告日之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最高设计速度大于25公里/小时,等于或者小于50公里/小时;且电机额定功率大于400W、等于或小于4kW的,两轮电动车应当办理临时号牌登记,集中登记挂牌日期结束后不再发放临时号牌。
对挂临时号牌的两轮电动车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间,中山路(友谊街至体育街)、裕华路(友谊街至体育街)、中华街(和平路至淮安路)、建设街(和平路至淮安路)限行。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3.民生行业使用的电动车(如邮政快递、送水、送气、送奶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四统一”(统一型号尺寸、统一颜色标识、统一代码编号、统一认证),过渡期内实行限量管控措施。过渡期届满后,禁止上路行驶。
4.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应当进行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缴纳交强险,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同时必须遵守城市道路限行规定。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属拼装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将依法没收。
5.驾驶装有(发动机罩、挡风玻璃、支架)或者改装(限速器、电机、电瓶)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6.驾驶或者骑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交通违章者,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电动车通过城市道路的清纸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法规、决定、通知,均对电动车管理做出明确规定,以优化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的美丽省会。
一是《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发放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式号牌;对《条例》实施前已购置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同时明确规定“驾驶、骑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是《决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动汽车规范管理的具体办法,对现有电动汽车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类管理,通过设置过渡期、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方式,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汽车。
三。通告明确“摩托车(含燃油、电动摩托车、三轮车)全天限于三环路以内道路(含主路、辅路)”。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在用两轮电动车,应当登记临时号牌,并在过渡期和部分路段实行限行。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能力,能够实现电动助力和电力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25km/h,符合GB17761-2018标准。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安装发动机罩、挡风玻璃、支架等影响交通安全装置的车辆的;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驶入机动车道和城市快速路、在人行道和斑马线上骑行的;
(3)酒后驾车;
(四)牵引动物、携带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六)在统一停车区域外停车,占用盲道和人行道;
(七)在建筑物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车或者收费;
(八)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