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条件
有本地户籍:
1。具有本地户籍的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
2。本地户籍企业:购房人新购住房时,已在重庆市依法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满1年。企业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并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需确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满六个月且
有外地户籍:
1。有工作:重庆市户籍的外地户籍,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满12个月以上(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跨年度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
2。自有企业:外地户籍购房人新购房时,在重庆依法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满1年,且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有1年相关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
二。关于贷款参与的规定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可以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与贷款”)。夫妻共同参与贷款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以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借款人配偶参与贷款后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三。一手房贷款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满6个月且状态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已连续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要求。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信用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逾期90天(含)以上,贷款或信用卡当前状态为逾期,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及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方式证明严重失信的,贷款审批不予通过;
(四)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5)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六)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用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20%的资金自筹建房;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拥有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40%的自筹购房资金。
(七)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二手房贷款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满6个月且状态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已连续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要求。近两年内,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拖欠90天(含)以上,贷款或信用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坏账等。,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方式证明严重失信的。
(四)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二手住房有真实交易,并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5)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自由交易;
(6)该房屋已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七)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八)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用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20%的资金自筹建房;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拥有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40%的自筹购房资金。
(9)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