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2022年2月14日起,石家庄启动居民自用非营运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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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根据《》的规定,经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9: 00启动电动自行车网上登记备案预约工作。届时,自用非营运电动自行车车主可预录入车辆及车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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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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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
为净化我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推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本决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能力,能够实现电动助力和电力驱动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符合GB17761-2018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5km/h且不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零部件技术水平低。
二。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适时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
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三、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规范驾驶、各行其是、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安装发动机罩、挡风玻璃、支架等影响交通安全装置的车辆的;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驶入机动车道和城市快速路、在人行道和斑马线上骑行的;
(3)酒后驾车;
(四)牵引动物、携带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六)在统一停车区域外停车,占用盲道和人行道;
(七)在建筑物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车或者收费;
(八)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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