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手房置换按揭贷款):
一、贷款对象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
二。应用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且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要求。近两年内,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拖欠90天(含)以上,贷款或信用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坏账等。,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方式证明严重失信的。
(四)在本市城镇有购买一手自有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且手续齐全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5)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6)具有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登记手续;
(七)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八)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搬运要求
(一)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2)贷款申请人与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月收入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以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以不单独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手续;
(5)最近不少于3个月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款明细,并注明当期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6)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所购房屋契税完税证明或全额发票;
(八)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贷款银行账户);
(9)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的,提供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处理过程
五、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发放时限一般不超过抵押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如遇等待贷款资金,贷款时间顺延,按时间顺序全市排队发放)。组合业务贷款部分的审核和放款时限按承办银行的规定执行。
六。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贷款采用月等额本息法或月平均本金法偿还;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采用一次性还款方式偿还,利息随本金一并还清。
(二)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起,在约定还款日前一天将当期还款资金足额存入个人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可通过承办银行、分中心、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手机app、个人网站、重庆快办等渠道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四)贷款还清后,借款人应联系承办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抵押手续。
七。注释
(1)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积金贷款当面签字时,贷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贷款申请人的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应携带全部原始材料,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3)贷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贷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提供的所有信息应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公积金贷款当面签字时,贷款申请人应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
(5)贷款申请人在不变更房屋产权人的情况下,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批准后,方可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申请人在公积金贷款审批前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在公积金贷款审批后变更产权人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有权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应关注短信提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签约、还款等事宜。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拥有本通知的最终解释权。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二手房置换抵押贷款)
一、贷款对象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
二。应用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且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要求。近两年内,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拖欠90天(含)以上,贷款或信用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坏账等。,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方式证明严重失信的。
(四)在本市城镇有购买自有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且手续齐全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5)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七)已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的房屋;
(八)并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9)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搬运要求
(一)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2)贷款申请人与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月收入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以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以不单独提供收入证明;
(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等。;
(5)最近不少于3个月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款明细,并注明当期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6)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贷款银行账户);
(八)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的,为异地贷款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处理过程
五、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发放时限一般不超过抵押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如遇等待贷款资金,贷款时间顺延,按时间顺序全市排队发放)。组合业务贷款部分的审核和放款时限按承办银行的规定执行。
六。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贷款采用月等额本息法或月平均本金法偿还;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采用一次性还款方式偿还,利息随本金一并还清。
(二)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起,在约定还款日前一天将当期还款资金足额存入个人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可通过承办银行、分中心、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手机app、个人网站、重庆快办等渠道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四)贷款还清后,借款人应联系承办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抵押手续。
七。注释
(一)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积金贷款当面签字时,贷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贷款申请人的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应携带全部原始材料,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3)贷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贷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提供的所有信息应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公积金贷款当面签字时,贷款申请人应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
(5)贷款申请人在不变更房屋产权人的情况下,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批准后,方可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申请人在公积金贷款审批前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在公积金贷款审批后变更产权人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有权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应关注短信提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签约、还款等事宜。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拥有本通知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