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积金贷款对象
重庆公积金贷款对象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
扩展信息:
重庆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不接受“三无”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个人住房贷款。
(1)确定购房套数适用“认房又认贷”标准:
住房信息以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的查询结果为准,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贷款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二)识别“三无人员”:
指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同时无工作的个人。
“户籍”是指购房人的户籍登记在重庆;
“自有企业”是指新购住房时在重庆市依法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满一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并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
“有工作”是指在重庆就业,一年内在重庆参加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跨年度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