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特困户申请条件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根据通知(民发〔2021〕43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将依法认定为特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行为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贫困人口财产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包括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优抚金、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
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能力履行本办法所称义务: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市、县(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