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低保分类救助政策
低保分类救助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符合下列低保条件(单独给予低保的特殊人员除外),对本人实行分类救助:
(一)60(含)-70周岁的老年人,最低保费按当地最低标准增加10%;70(含)-80周岁老年人,最低保障保费按当地最低标准增加20%;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最低保障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40%。
(二)一至四级工伤,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的,低保费按当地低保标准浮动50%;一、二级语言听力残疾人,三级视觉、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增加20%。
(3)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增加20%。
(四)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最低保障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5)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仅限全日制学位教育),最低保障保费按当地最低标准上浮20%。
(6)丧偶单亲家庭(含离婚后赡养人死亡的家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18周岁以上的学生(仅限全日制学历教育),按当地低保标准增加50%的最低保障金;其他有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和18岁以上学生(仅限全日制学位教育)的单亲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享受30%的保费。
(七)单亲家庭、失独家庭成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
(八)三胞胎(含)以上多胞胎家庭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上学生(限全日制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浮动50%。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分类救助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能鱼与熊掌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