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省公积金提取材料


福州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退租

1.存放员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均无房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3.结婚证原件。(不适用于单身人士,但领取时应在当面承诺书中做出承诺)

贷款偿还和提取

1.存放员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主贷款人为配偶的,应单独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借款合同原件;

4.还款单原件或还款存折原件明细。

首次支取的,还款对账单或存折明细原件应包含首次还款至支取前一个月的还款明细,并加盖银行印章;非首次支取的,还款对账单原件或还款存折明细应包含上次支取至本次支取前一个月的还款明细,并加盖银行印章;

偿还在省外购买的自住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之一的原件;

提取购房款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公积金所有者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一级储蓄卡。

3.产权人为配偶的,还需提供另一份婚姻关系证明。

4.配偶申请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

5.如果是别人代理,需要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6.如果购买商品房,请提交另一份:

(1)原始购房合同;

(2)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预告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原始购货发票;

7.购买二手房(含拍卖行),请提交:

(1)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购买安置房(房屋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并补交差价),另提交: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付款发票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的申请材料与“购买二手房”一致。

9.职工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工资税单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温馨提醒您,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房屋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并支付差价的,应当自开具支付发票或者支付凭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及以上的,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后续产权人申请提取的时间应为该套住房最后一次提取之日起12个月。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存放员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产权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原工程预算(决算)计算书;

4.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

6.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住住房在省外大修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房产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之一的原件;

建造、翻新和自住住房提取

1.存放员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单独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原工程预算(决算)计算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个人住房建设许可证》原件。

自住住房在省外新建、改建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房产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之一的原件;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2.存放员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退出退休

支付员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申请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请假(退休)证明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不提供;

提取员工死亡或死亡声明

1.支付员工死亡证明原件;

2.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关于继承、遗赠的原判决书;

3.指定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指定人只能是继承人,公证书必须写明指定人的信息。提供人民法院判决的继承或遗赠判决书,涉及多个继承人的,公证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明确指定经办人信息;

退出结算撤销

出境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出境定居签证必须是使馆翻译的签证证书中文版原件;)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

2.存放员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城市现有住宅楼员工电梯提取

1.规划部门出具的《电梯安装施工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原件。

2.家庭实际贡献的原始细节

3.原始付款凭证

4.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存放员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产权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符合福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物业服务费

1.存放员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原件;

3.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证明或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物业服务费原始支付凭证。

雇员部分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残疾人证(一级或二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

2.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原件;

3.存放员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受薪员工本人要提供自己名下的储蓄卡,以便资金转移;

5.实缴员工不能出席会议的,可由他人代理,代理人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员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存放员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证明原件(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证明原件应注明损失金额);

3.存放员工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提供收入证明的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患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疾病,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费用发票。

3.存放员工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4.员工与患者关系的原始证明。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

6.存放员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职工或配偶患有特殊疾病的,提供收入证明的家庭成员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双方有特殊疾病的,提供收入证明的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和有特殊疾病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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