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条件和材料]
(一)丈夫和妻子避难
█处理条件
受托人户籍为青岛市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可以申请夫妻双方迁入落户。
█处理材料
1.双方户口簿;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函;
4.亲属关系材料;
5.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件或协议(限于再婚及受抚养未成年子女和受抚养未成年子女父母)。
集体户落户的,需确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或有合法固定住所但尚未办理权属证书。
(二)孩子们求助于他们的父母
█处理条件
受托人户籍为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可以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母落户。其中,被收容人员户籍为本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可以随父母迁入落户。
█处理材料
1.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材料或集体户的接受函;
3.亲属关系材料;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件或协议(限于再婚及受抚养未成年子女和受抚养未成年子女父母);
5.一方是现役军人(定居国外或死亡、失踪)的证明(另一方限于投靠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集体户落户的,需确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或有合法固定住所但尚未办理权属证书。
(三)父母投靠子女
█处理条件
被投靠人户籍为本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可以投靠成年子女迁入落户。
█处理材料
1.双方户口簿;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家庭关系材料。
(四)依靠父母和配偶定居
█操作条件
配偶一方服兵役、出国定居或者死亡、失踪,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配偶父母户籍为本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迁入定居。
█处理材料
1.双方户口簿;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亲属关系材料;
5.配偶现役军官证(士官证)或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死亡、失踪注销户口材料。
(五)依靠其他亲属定居
█处理条件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投靠其监护人迁入定居。
█所需材料
1.双方户口簿;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父母死亡证明;
4.规定或者约定抚养权和抚养权的材料。
集体户落户的,需确认监护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或有合法固定住所但尚未办理权属证书。
备注:
1.迁入合法固定产权房屋的,应同时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产权证。
2.投靠有合法固定使用权房屋的,应提供户主和公房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公房承租人和同户成年人同时同意落户的声明。
3.合法固定住所持有人死亡的,应当同时进行户口注销验证。
4.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申请人或者关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反映本单位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是指:(1)不动产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证;(2)租赁房屋证明(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或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的住宅房屋还应提供产权单位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租金计算表(结算时使用);(4)房屋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拆迁安置协议。
[办理流程及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审查户口申报事项时,发现相关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核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