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疫情期间失业保险金和补助金标准
现阶段(疫情期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为1719元。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720元调整为1814.5元。
对辽中、新民市、法库、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386元调整为1476元;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463元调整为1558元。
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实施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同时缴纳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和临时物价补贴。
对分期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按月发放失业救济金,标准为每月516元,期限为6个月,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减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养老待遇,但可按规定享受临时物价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