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购房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
处理条件
1.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预登记证书)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购买二手房(含拍卖房)的,应当自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职工,补交差价的,应当自交款发票或者交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2.自职工提取之日起前12个月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3.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含)以上的,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后续产权人申请提取应距该套住房最后一次提取日12个月。
4.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处理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处理:
1.支付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原件,或房地产增值税发票凭证原件。产权人为配偶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如果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员工的结婚信息,可以不提供结婚证原件;员工对数据共享平台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结婚证原件;
4.受薪员工本人要提供自己名下的储蓄卡,以便资金转移;
5.实缴员工不能参加会议,可由他人办理的,代理人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取款业务涉及的时限需要是年到月到日。
7.偿还在省外购买的自住住房贷款,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工资税单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提款额度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住房贷款),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处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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