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贷款用途必须是在福州购买一手商品自住住房(不含别墅)和拥有自主产权或共有产权的二手房;
(二)申请贷款时,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
(3)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不包括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4)职工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在本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落户满2年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执行住房贷款标准;
(6)贷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申请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八)开发商销售的房地产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九)申请贴息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符合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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