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市雁塔区东小寨片区城市综合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东寨区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一期)东起红胡同,西至长安南路,南至雁塔西路,北至雁塔区人民政府。区域基础设施落后,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质量安全存在隐患,亟待改革。为加快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和“迎接第十四届全运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力推进小寨商务区升级改造,维护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Xi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Xi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一、征集范围
东起萧宏胡同,西至长安南路,南至雁塔西路,北至雁塔区人民政府。包括:中原厂家属院(含公产)、国营二六二厂家属院、雁塔区建设局家属院、雁塔区文化馆家属院、Xi安房地产经营公司家属院、雁塔区商贸旅游局家属院、雁塔区民政局家属院(嘉惠公寓)、煤电家属院(安燃料总公司)、交通银行Xi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药公司家属院、糖果公司家属院。具体范围以公开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持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是Xi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中心;房屋征收单位为Xi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
四。账户基础
12产权单位户口为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公有住房租赁证的家庭;
东寨国有土地住宅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户,以被征收人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即权属确认面积)为标准进行安置。
五、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交换房屋产权的
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位于绕城高速以北、金叶路以南、京昆高速以东、培德巷以西。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被征收房屋(或权属面积)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或权属面积)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三)其他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六。征用公房
公房所有权人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提出明确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终止租赁关系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产权调换房型及房价结算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
1.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初步确定为56平方米、68平方米、80平方米、92平方米、104平方米(最终以规划设计及审批结果为准)。
2.在征收范围外进行产权调换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20%(或权属确认)。
3.根据被征收房屋(或权属确认)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与就近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二)房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或权属确认)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差额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
分摊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
八。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房价结算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结算差价,但被征收房屋评估值(或权属确认面积)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值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权属确认面积)最近的上层户型计算。
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迁出原居住地后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的,征收时可以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入学。
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临时安置补偿
过渡期间,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户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或权属面积)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支付。
补偿协议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临时安置补偿费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因征收商业和生产加工行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协议分配;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进行公证,待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方案规定标准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XI签约期、奖励期和过渡期
1.合同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2.奖励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3.过渡期: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房屋,过渡期为36个月,自被征收人与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十二。搬迁补偿
(一)搬迁补偿费(含搬迁费)每户2000元。
(2)固定电话、空转移、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搬迁所涉及的费用,按照房屋征收开始之日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3)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货运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十三。奖励费
被征收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交付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每户被征收房屋(或权属面积)评估值的2%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户奖励金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支付;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生产加工业、办公、仓储等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每户奖励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发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室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或所有权人)室内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根据被征收房屋(或权属确认)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按就近户型进行产权调换。未达到同类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或权属面积)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4)超过奖励期限者,不予奖励。
十四。产权调换房屋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产权清晰;
(3)满足入住条件。
十五。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顺序
产权调换房屋的等级和朝向由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十六。争端解决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证或房改登记表的记载为准。
(二)未登记的建筑物,未载明建筑面积和用途的,或者对建筑面积和用途有争议的,由雁塔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资金规划、住建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七。签署补偿协议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通过“征收系统”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签订补偿协议。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交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资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房屋产权调换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及时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纳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4)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做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未在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雁塔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雁塔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其他相关事项
(1)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原有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或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路和仪表等设施设备。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在交房前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按照损失价值扣除相应补偿。
(三)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雁塔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本方案未涉及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i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XX。本方案将在雁塔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