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住房困难,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房供给,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系统
(一)定义对象标准。主要供应给新市民、年轻人等在某一区域没有住房的群体,对供应对象没有收入限制。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超过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赁房标准,并平等享受相关政策。保障性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的标准,每年涨幅不超过5%。
(二)引导多方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支持国有企业和专业化大型租赁企业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房,形成多元化供应体系。
(3)坚持供需匹配。根据实际需求和土地、住房资源存量情况,新增保障性租赁房以盘活存量为主,适当新增建设为辅,重点在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商务区、工业园区、学区、院区(医院)及其周边增加供应,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四)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房建设、租赁、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房不得上市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房为名非法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落实主体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发展本地区保障性租赁房,推动解决新市民、青少年等群体住房困难。对市政府重点开发区域的保障性租赁房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在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升级,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土地,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房。支持各类政府闲置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市场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房;在符合规划原则、完善周边配套功能的基础上,如有市场需求,允许利用闲置的非住宅存量房按一定程序改造为保障性租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房期间,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缴纳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原则和完善周边配套功能的基础上,有市场需求的,允许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按一定程序建设保障性租赁房,改变土地用途。未缴纳土地价款的,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上限由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建筑面积上限相应提高。增加的部分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房。
提高中心城区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应当单列,并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方式供应。以转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转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转让价款可分期收取。根据实际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房;在轨道交通及周边项目覆盖的物业上,加大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力度。
(2)简化审批流程。优化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审批,市、区县要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非住宅存量房屋进行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办理立项(备案)、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后。市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项目和建设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通过联合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出具项目认定书。其他区县项目参照中心城区联合会审模式,出具项目认定书,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于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项目,现有用地手续等材料可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将勘查项目施工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施相关方的联合验收。
(三)财政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用于新建或改建保障性租赁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建设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房。市、区县财政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给予奖励。
(四)财政支持。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向支持现有住房重建改造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区别对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筹集保障性租赁房贷款资金。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房的建设和运营。持有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房的企业,可以以房产抵押作为增信手段,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府产业基金、企业年金参与我市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产品战略配售和投资。
(5)落实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建立健全与水、电等单位的联动机制,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合格证后,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六)税收和其他支持。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并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合格证的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持有或经营我市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认定为专业化大型租赁住房企业。对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保障性住房对应的项目资本金可按核定监管额度的50%核减。
四。运营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享受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合格证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化管理。梳理现有各项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发展和中央支持的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建设。符合条件的纳入规范管理,未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房专项扶持政策。根据筹集和建设保障性租赁房的不同方式,确定合理的经营期限。盘活现有住房项目不低于5年,其他项目不低于8年。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期间确定的项目,按照试点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制定建设标准。制定保障性租赁房建设、改造、装修适用标准,提供简约环保的基础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入住条件。集中式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标准,设置公共区域,增加文体活动、接待来访等服务功能,满足居民社会需求。在保障性租赁房项目中推广绿色建筑建设标准,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全面提升保障性租赁房居住品质。
(3)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动承租人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方面实现租购同权,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提高社区治理服务水平,增强居民归属感和获得感,与保障性租赁房、商品房共享社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不允许物理隔离。推进住房租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房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房工作。县政府作为保障性租赁房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专门的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发展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支持保障性租赁房政策发展工作。
(2)加强监测和评估。中心城区是保障性租赁房发展的重点区域,其他区县鼓励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做好重点区域的监测评估工作,并及时通报评估结果。将保障性租赁房发展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良好的宣传引导。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媒体融合优势,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微信官方账号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政策措施和效果,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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