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清退的政策


重庆公租房腾退情况有哪些

根据租户的不同行为和情况,公租房可以有两种退出方式:退回腾退

一、退还公租房

《使用说明书》明确指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2.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3.擅自损毁或者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非法活动

5.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注:

经书面通知,承租人仍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执法系统,作出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决定,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承租人在收到书面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

二。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使用说明书》还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1.没有人在同一到期日提出续租申请。

2.提交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房屋。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租赁期间,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或者承接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退出多余的保障性住房。

5.在租赁期内,由于租户数量减少,不再符合租户类型标准,应将租户类型标准变更为相应的户型,该户型拒绝变更租金。

6.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

注:

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限。期满承租人拒不腾退房屋及设施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其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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