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彭家驹2022-08-16  3

无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无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

(一)具有无锡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不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非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三)不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四)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中断缴费的。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当达到待遇年龄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从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未延期缴费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享受核定待遇的当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010年10月1日前,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2.2010年10月1日起(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享受年龄超过15年的,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缴费满15年;

3.2010年10月1日起(2014年2月21日起),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应当一次性补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金额按照当年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如果不想一次性缴纳时间差,也可以逐年缴纳,直到缴纳时间差,再办理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

本款所称享受核定待遇的月份,是指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后,街道(镇)人民社会受理享受待遇申请的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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