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人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20条新政策
近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人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留在湖北就业创业的大学生可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1。促进先定居后就业
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在拟就业、创业的省内或城镇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2。给予房租和生活补贴
对毕业5年内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可给予房租和生活补贴。
增加保障性租赁房供应,重点解决留鄂和来鄂高校毕业生住房困难。
3。增加高质量工作的供应
高水平建设光谷科技创新走廊,力争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每年增长10%以上。
加快建设“51020”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光芯屏端网”世界级产业集群。
大力引进下一代通信、集成电路、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领域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并掌握行业前沿的核心技术在湖北设立总部或第二总部。
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优质岗位,每年从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国有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征集若干个优质岗位进行公开发布。
4。扩大企业吸收规模
扩大国企招聘高校毕业生数量。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5。稳定政策岗位
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生(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体规模稳定。
研究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设立管理办法。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发研究助理岗位。
加大从省内外“双一流”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收定向选调生的力度。
6。大力引导基层就业
对符合当地人才紧缺名单的高校毕业生,县乡事业单位可采取面试、技能测试、组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
加快实施工程万名大学生乡村医生,深化实施乡村教师特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等。
7。给予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省内首次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上述初创机构对注册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8。增加风险担保贷款的发放
将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0万元。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达不到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比例的,可按新招聘合格人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 10万元/人。
有条件的地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全额贴息。
9。加强风险投资的支持
增加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至50-50万元。
充分发挥各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并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种子阶段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和支持。
10。搭建创业孵化示范平台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高校等。打造大学生孵化基地。
在全省建设1-2个高标准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
对于孵化成果突出的示范基地,各地可给予奖励。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最高奖励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奖励100万元。
十一。给予场地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首次租赁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可以给予房屋租金等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平台、科技孵化器、创业空室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提供给大学生使用。
12。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
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和自主创业可折算学分,允许以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大力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创业培训补贴。
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数据库。
十三。大规模就业试用期
鼓励和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试用期结束时学员保留率超过50%的单位,按保留学员人数奖励 1000元/人。
见习单位应当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4。鼓励灵活就业
对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地区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不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5。促进技术就业
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账户资金补助培训对象扩大至普通本科院校、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联合招生、培养学生和就业。
16。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在3年内享受税收减免。
十七。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作用
运营为应届高校毕业生留鄂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人数和结果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引导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18。优化就业和创业服务
在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的区域内创业的大学生,免于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
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窗口,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套餐。
取消高校毕业生重复体检。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在有效期内体检结果互认。
鼓励在省内外高校建立人才服务站,定期组织省内外高校参观推介。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及时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9。加大就业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的监管。
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时,禁止带毕业院校、性别、民族、户籍、地区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大学生从退休之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切实保障女大学生和残疾大学生的公平就业权利。
20。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
评选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之星、长江学子等先进典型。
继续举办“创业湖北”、“创青春”、“互联网+”、“创党”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大学生模拟求职大赛等活动。
打造《创业青年》电视节目和《长江人才》人才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