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工伤赔偿标准

红外线的应用2022-08-16  11

宜兴超龄人员工伤保险的待遇是什么?

超龄职工和实习生在保险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根据《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1。超龄职工、实习生在保险期内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作为用人单位职工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超龄职工被鉴定为因工伤残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3。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职工和实习生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超龄职工在参保期间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因工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治疗所需医疗费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工伤康复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实习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超龄职工或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或被鉴定达不到等级,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实习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伤残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6。用人单位应当在超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按照本办法支付超龄职工欠费期间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超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欠费期间工伤保险费后,上述超龄职工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执行。

7。用人单位为其超龄职工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双方对工伤待遇有争议的,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8。对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中止手续。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为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实习协议中与相关学校约定工伤保险责任分担的办法。未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在同等学历或者技能水平下,参加工伤保险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建设项目超龄职工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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