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居民医保待遇(普通住院+门诊)
居民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和门诊待遇
(一)一般住院治疗
1.普通住院累计最高赔偿金额20万元。
2.初次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无转诊的初始费用加倍。
3。异地转诊:经授权定点医院(江阴市人民医院、江阴市中医院、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仅限精神病)转诊的,报销比例与当地同级同类医院相同,未经授权定点医院转诊的,比当地同级同类医院低20%。
(二)普通门诊治疗
特别提醒:本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63680部队医院不享受门诊补偿。
注:
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包括甲类药品、乙类药品、自费药品(丙类)、基本诊疗、特殊诊疗、自费诊疗(丙类)。甲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不需要个人支付,乙类药品需要个人按照自付比例支付5%-50%,特殊医疗需要个人按照自付比例支付5%-30%,丙类个人全额支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包括: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后的甲类药品、基本医疗、乙类药品、特殊医疗。
两病患者享受用药保障待遇:
“两病”患者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两病用药保障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为:每人每年基金支付最高限额600元,一、二级医院门诊处方限额100元,补助比例55%;社区服务站门诊处方限额50元,补助比例60%。
“两病”用药保障待遇为:慢性病之一为高血压或糖尿病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增加2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种慢性病的,增加金额为400元。一、二级医院门诊处方限额为100元,补贴比例为60%;社区服务站门诊处方限额50元,补助比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