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充分发挥专项账户资金效益,支持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管理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账户资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关于管理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账户资金的通知》(陕财办〔2019〕
一、扩大基金覆盖面
(1)扩大企业职工享受补贴的范围。
1.除补贴项目中有具体规定外,将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扩大至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将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编制内劳务人员(含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纳入培训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新学徒制培训范围扩大到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含试用期)。《关于在企业全面实施新型学徒制的通知》(任山社函〔2019〕533号)下发前开展的新型学徒制试点,其人员属于上述范围的,给予培训补贴。
3.取消《关于大力开展在职培训支持稳定就业保障就业的通知》(陕人社院〔2020〕19号)中关于“停产停业中小企业”和“受疫情严重影响行业企业”参加在职培训的准入时限,上述企业职工可参加在职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4.企业员工的培训类型增加了综合培训和海外培训。其中,综合培训包括企业职工参加在职培训、技能竞赛和一般职业素质培训,境外培训包括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行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调整后,企业职工培训包括在职培训(含脱产培训)、新学徒培训、转岗培训、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综合培训、境外培训等七种类型。
(二)扩大重点就业群体补贴范围。
1.重点就业群体的培训目标数量增加。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残疾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返贫风险的已脱贫人员、有返贫风险的边缘人群中有发展条件和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有就业创业意愿且有培训需求的14-35周岁城乡青年劳动者、长江流域渔民禁止捕捞、 以及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2.重点就业群体培训类型,加大贫困村创业者培训力度。调整后,重点就业群体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化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培训、贫困村创业致富培训五种类型。
(3)增加农民培训补贴。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纳入专户资金补助范围。
二。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体系
(1)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制定《陕西省职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2020-1)》(见附件)(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其中,各级各类职业(工种)的培训学时(每节课不少于45分钟)称为基本学时,补贴标准称为基本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根据国家新发布的职业(工种)和职业标准,适时修订发布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基础标准组织培训并落实培训补贴,地方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含地方培训学时和地方补贴标准,下同)也可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标准制定。
(二)制定地方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市根据基础标准制定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当地培训时间。在基本课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增减培训课时,作为各职业(工种)的本地培训课时。本地培训时数应不高于基本时数的30%,不低于基本时数的50%,下调后的本地培训时数应不低于40小时。基本课时不得超过40课时。
2.地方补贴标准。根据基本补贴和地方培训学时调整情况,确定地方补贴标准。地方培训学时比基本学时增加或减少的,地方补贴标准应同向增加或减少,但不得调整为与学时成严格比例关系。
对有培训需求但未纳入基本标准的职业(工种),可参照基本标准中类似职业(工种)制定地方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三)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标准。
1.根据培训效果分类执行补贴标准。除有单独培训补贴标准的培训类型外,其他类型地方企业员工培训根据培训效果确定补贴标准。在职培训和转岗培训课时按当地培训课时执行。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当地补贴标准执行,仅取得培训资格证书的,按当地补贴标准的50%执行;岗前培训学时和补贴标准分别按照本职业(工种)(或本职业(工种)最低等级,下同)初级工当地培训学时和当地补贴标准的80%执行。
2.科学分配课时。在职培训、企业新学徒培训、转岗培训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课时原则上各占50%。根据各职业(工种)的不同,可以调整理论教学时数和实践教学时数的比例,其中理论教学时数不得低于总教学时数的30%。实际工作时间可以包括企业员工的在职培训时间,但不得超过总工作时间的50%。岗前培训以实际操作为主,可根据情况安排理论教学时间。
(四)落实当地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具有合法合规资质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内,组织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不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机构名单限制。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前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课时和补贴标准,按照就业补贴资金有关规定执行,从专项账户资金中列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当地本职业(工种)初级工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规定的课时执行,培训补贴按以下规定分类核算确定。
1.培训就业率不到30%。培训后3个月内本班次就业率低于30%(不含)的,本班次员工可享受培训补贴,其余员工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本职业(工种)初级工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2.培训就业率高于30%。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本班次就业率高于30%(含)的,本班次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本职业(工种)初级工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培训就业率超过30%制定。
未制定地方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市(区)执行上述两项政策(三)、(四)时,应当将地方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替换为基础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5)提高企业新学徒培训补贴标准。职工参加新学徒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其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和10000元。2020年1月1日以后开展的企业新学徒制培训,可按提高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6)增加培训补贴项目。
1.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承办世界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的,对我省培训单位按参赛人数给予职业技能大赛培训补贴。世界或全国比赛运动员的训练单位,每训练一名运动员补助5万元;受训选手代表我省训练单位参加世锦赛全国选拔赛或全国比赛,每名选手补助10万元;被培养球员入选世运会国家队的我省培养单位,每名入选国家队球员补贴35万元;经培养的选手代表国家参加世运会的我省培养单位,对参加世运会的选手每人给予50万元的资助。以上补贴叠加支付,从专用账户资金中支付。该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受资助的训练单位,其训练的运动员应符合世界或国家比赛的要求。补贴由培养单位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队员名单。
2.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补贴。取得高级工技能等级以上证书的一线在岗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紧缺人才海外培训的,在职工所在企业给予每人1万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3.企业员工一般素质培训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和技工院校对当地在岗职工进行一般职业素质培训或对一线生产班(组)长进行综合管理能力培训,按照每人每天150元(每天不少于8课时)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周期不超过5天。
4.农民培训补贴。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的农民,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每天不少于6课时)。培训期限不超过10天,培训机构不受目录清单限制。
(七)明确具体的培训补贴标准。
1.落实特种作业培训补贴标准。参加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在职职工和重点就业群体,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的规定:通知》(陕应急〔2020〕116号)执行,补贴资金从专项账户资金中支付。
2.鼓励行业部门开展特定职业技能培训。省直部门举办的具体职业技能培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职工各类培训补贴不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杂费和其他费用。
以上培训补贴申报和审核程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标准化和简化补贴审查和支付程序
(一)提前落实补贴资金。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式培训的,可在申请培训开始后预拨50%的培训补贴资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审核结算,多退少补。培训单位应对其申请开班所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重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准确计算代工培训补贴。对未完成3个月或6个月培训时间的部分劳动者,按其实际培训月数给予补贴。其中,培训时间超过半个月的,按照全月计算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足半个月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3)提前批准在线培训补贴。疫情期间,企业组织员工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完成线上培训课程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先兑现线上培训补贴,待后续线下培训完成后,剩余补贴按规定执行。
四。改善和升级服务
(1)加强培训与工作的联系,而不是技能人才的培训和评价。职工代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或职业资格鉴定。相应职业(工种)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标准高于培训补贴总额的,可执行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标准。培训补贴出了,差额可以补上。
(二)选择培训补贴申报方式。
1.雇主。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至少有一个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且两者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培训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中选择其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补贴资金,不得多申报。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选择确定培训补贴申报地时,相关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拒绝。
2.参与者。取得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操作证、培训证等)的合格劳动者。)在其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培训地、就业地参加培训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级别一年内不能重复享受)。
(3)鼓励培训管理服务外包。各地可利用第三方优质资源,组织实施开班申请、补贴审核等培训管理服务,解决基层人员短缺问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贴基金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目中拨付。
(4)鼓励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生、城镇低收入家庭学生等,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贴资金给予生活费和交通补贴(网上培训期间只给予生活费补贴)。
(5)加快“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受理审核补贴资金,不增加审核环节,不提高补贴申报门槛,确保各项培训政策快速落实。要充分利用“网上、掌上、预约”等有效手段,提高培训服务水平,为用人单位和各类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提供“最多跑一次”、“办好一次”等便捷服务,加快资金支出。
五、认真组织实施
(1)全面落实政策。各地要全面落实本通知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各项政策,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整合相关部门的各类培训经费和项目,解决经费渠道和管理分散的问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职业(创业)培训补贴从专项账户资金中支付,其他与职业(创业)培训相关的补贴按规定渠道收取。
(2)加速资本支出。要加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培训申请、补贴审核和拨付。要充分发挥补贴预分配政策的作用。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预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专户资金使用与就业补贴资金挂钩制度。未完成专项账户资金支出目标的,扣减下一年度就业补贴资金分配额。
(3)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监管,每年至少对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一般情况下,专项检查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对以虚假培训骗取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训练中的错误和问题,要区别情况对待,保护执行层面军官的积极性。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职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