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根据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8.6%。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新员工以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三。付款方式
原则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所属医保局审核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生育保险福利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助,分娩、引产或死产、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2)缴费后次月起生育的,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产的,可享受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贴待遇;(3)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含)且连续缴费(逾期时间不计算),分娩、妊娠28周、引产或死产、流产、引产可享受生育津贴。
2.男职工: (一)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怀孕28周及以上,或者死产的,可以享受男职工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2)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含)并继续缴费(逾期时间不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含)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来员工:女员工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怀孕28周及以上分娩、引产或死产的,可享受生育住院补充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津贴,男员工可享受男员工最多2倍的护理假工资。
4.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治疗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一)生育、怀孕28周以上、引产或死产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和产前检查医疗费用补贴;(2)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者,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5.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治疗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产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和产前检查医疗费用补助。
6.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需要个人承担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被保险人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8.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兼得。退休人员无权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