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材料
大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资料
付款时间表样本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与系统的转移和连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期间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其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向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村(居)协管员负责核对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参保表》和《转移表》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转入乡镇(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登记表》和《转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核实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执函》和《户籍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寄送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
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4〕134号)
5.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社金管〔201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