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生育保险参保指南
一、处理条件
1.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期间,自2009年9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3.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治疗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因生育发生的住院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二。处理材料
沈阳的生育保险是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的,在申领和核定上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同时变更生育保险业务,参保单位无需另行办理。
三。处理过程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和变更手续,并于次月15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注:
1.新建单位经批准设立或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审批手续。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款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沈阳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在申报和核定工作上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所有业务时,生育保险所有业务也相应变更,参保单位无需另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