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参保指南
一、处理条件
失业保险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处理材料
1.单位新保险:营业执照、税务执照、成立证书、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手册(事业单位持编制部门批准的有效成立证书)。
2.新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因新招用职工而增加参保人数的,应填写《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表》,并携带以下资料,以便及时办理:
(一)招聘、聘用合同等聘用手续;
(二)转入和调入人员的相关手续;
(3)跨省市参保人员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4)增加参保人数所需的其他资料。
三。处理过程
1.单位新参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优惠表汇总》和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发给《失业保险手册》。
2.新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因新招用职工增加参保人数的,应填写《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优惠申报表》并携带上述资料及时办理。
四。搬运地点
1.沈阳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名称:沈阳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电话:22872695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210100
2.沈阳市于洪区失业保险中心
地址:于洪区黄海路37号
电话:85831707
3.沈阳市铁西区失业保险中心
铁西新区仲宫南街66号
注:铁西养老保险中心是个地方
电话:62446820
4.沈阳市和平区失业保险中心
地址: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南。
沈阳失业保险查询电话:12333
温馨提示:市内五区失业人员到所在社区;郊区无业人员到所在街道(乡镇);县区和开发区的失业人员去区级失业保险中心。
五、办理期限和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