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领取指南
一、接收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为1719元。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720元调整为1814.5元。
对辽中、新民市、法库、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386元调整为1476元;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463元调整为1558元。
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实施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二。接收条件
1.被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
2.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
三。接收材料
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收集过程
每月12日至15日,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证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申领机构签字,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
五、收集的时限和地点
收集时间:每月12日至15日。
收集期:
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领取救济金不超过12个月;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辞职或自动离职的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与被企业辞退的职工相同。
六。收集地点:
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证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申领机构(城五区失业人员到所在社区;
郊区无业人员到所在街道(乡镇);
县区和开发区的失业人员去区级失业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