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发布关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的通知
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许多人开始回到工作岗位或住在新区。为持续做好新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群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建议广大新市民、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人积极通过互联网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现将有关规定和举报渠道通知如下:
流动人口范围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超过3天的人员。我区流动人口具体包括:户籍为青岛市的人员;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户籍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我区居住。
流动人口通过互联网申请居住登记的方式
1.个人通过手机(电脑)搜索“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点击进入】申报个人居住信息。
2.通过“黄岛户政出入境”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并通过流动人口管理模块的“网上申报”,自主申报。申报过程中如有不明事宜,可电话联系辖区派出所。派出所电话请参见流动人口管理模块中的“联系我们”。
如果不知道哪个派出所是小区(村)管辖的,可以咨询村(居)委和小区物业,或者把自己的信息报给村(居)委和小区物业,由村(居)委和物业代为申报。用人单位、村屋、小区物业、出租房主、流动人口本人可通过“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自主申报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流动人口信息申报义务及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履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申报义务。
是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申报义务
1.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居住登记证明。
2.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停止居住的,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3.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从事住房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职业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房屋出租人、租赁房屋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从业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
6.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的管理组织应当自流动人口落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是惩罚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办理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登记、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租赁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从业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