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或者七个月或者正在哺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安排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工作时间内必要的产前检查、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视同工作时间。
福州产假时间
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 158至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男方护理假为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