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生活成员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大连市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和成年子女,包括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4)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半年以上)的其他人员(35周岁以上的已婚子女、未婚成年子女除外)。
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认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包括取保候审人员)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以下人员不包括在家庭成员中: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依法认定的失踪人员;
(3)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包括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
(四)在戒毒所强制戒毒3个月以上的人员;
(五)军队中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和军事院校学员;
(6)在部队自愿服兵役的未婚人员;
(七)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