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生三胎还能领生育津贴吗
生三胎还能领取生育津贴吗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夫妻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有残疾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双方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子女而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再婚前双方都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子女,婚后双方均有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是汉族,另一方是少数民族,汉族在少数民族定居,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五年以上,其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属于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的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符合上述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个子女的,仍可享受产假,与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待遇完全相同。
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胎不能领取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由单位决定是否向职工支付工资。
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
1.企业女职工生育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同时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津贴的申报时限为女职工分娩后自分娩之日起12个月内。
3.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中断缴费后达到12个月的,按100%执行生育津贴;中断3个月以上且中断后达到12个月的,按50%发放生育津贴。
4.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或补充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