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规范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


江苏关于规范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医保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为完善公平适度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衔接时,利益享受趋同

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应及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期间,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待遇和享受的衔接:

(1)不间断缴费的,即从原参保地最后一个缴费月份的次月起在新就业地缴费的,在新就业地缴费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结算时间为准),由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且职工在原参保地最后一个缴费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原参保地承担。

(二)中断缴费情况,中断时间不足3个月的,参保个人按新就业地职工缴费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可视为连续参保,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划拨中断缴费期间参保人个人账户,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或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原则上不再报销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互认

对在全省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人员,规范缴费年限互认,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一)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各统筹地区互认不同统筹地区、不同时间段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并累计计算。

(二)各统筹地区在跨省内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时,要及时调整取消“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必须达到规定年限”的政策或类似政策。

三。明确省内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享受待遇的地点确定规则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医保参保地不一致的流动人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享受待遇的地点按以下规则确定:

(1)农民工参保前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有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应当将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二)流动职工在职工参保地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流动职工有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职工参保地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然后在现参保地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四。统筹保障农民工转移接续相关待遇

对于人口流入量大的地区,在建立省级统筹制度时,要统筹考虑不同地区人口流入对基金收支的影响,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转移接续待遇的衔接规定对参保人更有利的,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

外省参保人员到我省流动就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允许各设区市在缴费年限、是否接受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流动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在处理跨省流动职工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问题时。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暂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医疗保险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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