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更新中)

高天原2022-08-16  5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更新中)

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目前已顺利完成。本次调整,共新增74个药品进入目录,调出目录药品11个。

从谈判情况看,67种目录外独家药品谈判成功,平均降价61.71%。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药品总数为2860种,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还有892种中药饮片。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1号)和《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 国家医疗保障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对国家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本)进行了调整和制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支付范围

2021年药品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此外,还有892种中药材可以由基金支付。各地要严格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和目录内药品分类。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按规定将本次调整调入的药品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转出的药品应同步转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标准化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国家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协议期间不允许二次议价。在协议有效期内,谈判药品如有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未规定的规格,需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企业须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由医保局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相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该通用名药品的直接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相同通用名上市或纳入药品集中采购(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省级联盟集中采购)的,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相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021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标注“*”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渠道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扎实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2021年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采购谈判药品。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调配和使用目录内药品,并根据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进行合理调整。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置和使用2021药品目录中的谈判药品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进新目录实施。

省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8号)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及时更新本省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目录, 并强化“继续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报告2021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使用和支付情况。

四。按时完成消化任务

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快消化原自费品种,,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消化任务。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舆论。

五、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管理

省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程序、细化标准、科学测算,将符合临床必需、价格合理、疗效确切等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不合格药品调出支付范围。

2021年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首先,一般规则

二、西医

三。中成药的一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第五部分:中药饮片

国家医疗安全管理局(NHSA)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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