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吗?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按照国家和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和变更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到就业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灵活就业人员新增和变动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注:
江苏省打破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前置条件。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选择单独参加职工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