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令号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4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关于印发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1.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用人单位以2021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申报人数。2022年1月1日后入职或2022年1月6日前离职的员工不在本声明范围内。
二。应用时间
2021年12月11日至2022年3月6日。
三。支付基数的确定
1.用人单位以2021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缴费工资基数的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保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保监发[2007]9号)执行。
四。申请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2)。
五、声明方法
(一)已开通“网上申请业务”的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请。
(二)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于2022年3月7日至10日,按照本单位2021年12月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2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告知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额和职工本人缴费额;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公布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单位应缴纳的数额和实际缴纳的数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总额和实际缴纳的数额等。在本单位的公共场所公开,并接受员工的监督。
(3)2022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工资基数上下限同时执行。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积极引导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保此项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附: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文档
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请表。文档
江苏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0日
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