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范围
1.本市市区户籍的学龄前儿童、三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母亲怀孕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2.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居民;
3.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的学生;
4.沈阳市各类全日制高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
5.2008年底前,已认定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职工;
6.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非从业老年居民;
7.外地来沈阳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
8.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非在校未成年子女,已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且参保满1年以上;
注意:
1.外地户籍老年人不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
2.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当年不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农合参保人员,应于次年9月至11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医疗保险关系继续办理。
二。处理材料和程序
(一)在校学生
由学校统一办理,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费;也可以自愿选择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个人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参保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贫困家庭学生还需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沈阳市边缘居民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孤儿还需提供《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市儿童福利院的孤儿也可出具介绍信)。
本市城乡低保、边缘户学生(含在外地就读的)在我市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我市就读的外地贫困学生在原户籍所在地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二)新生儿和预期的新生儿
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准新生儿,应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孕28周后,母亲持出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孕妇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指定的生育医疗机构或社区
出生三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凭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以准新生儿身份参保的未成年人,须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医保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方可办理参保业务。
(三)其他人员
低保户、边缘户、孤儿到区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参保业务,
重度残疾人和除学生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到所在社区办理居民保险业务。
在社区办理保险业务的居民应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
1.具有外地户籍的成年人在办理本人或未成年子女居民保险业务时,需要提供本人在我市的《居住证》。
2.非本市户籍的成年人和市外迁入本市的成年人、老年人,办理保险业务时需要采集二代身份证信息。
三。处理时间
每年1月至11月办理本年度居民保险业务,每年9月至11月办理下一年度保险业务。办理本年度保险业务的,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和准新生儿全年工作。
四。搬运地点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电话:12333 024-62161771
单位保险业务:在皇姑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保险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在皇姑区的人员。
沈河支行:沈河区程喜顺街96号
电话:024-62421703
参保单位:在沈河、北站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保险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沈河区的人员。
浑南支行: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电话:024-81066201
单位参保业务:在东陵、浑南、棋盘山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保险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在东陵、浑南(含棋盘山)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