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缴纳。
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按照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至158至180天,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因此,女职工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