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一)2018年6月6日及以后,首次在青岛行政区就业创业并购买青岛行政区唯一商品房的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归国研究生。
(2)2020年4月20日(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人才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通知印发之日)及以后,外国人、香港、 毕业后三年内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两区”)首次就业创业的澳门、台湾研究生。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博士研究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不含),以申报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2)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且具有本市户籍(在“两区”工作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青年创业中,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应当注册满一年以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人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12个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四)申请人须在2018年6月6日及以后购买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唯一商品房(购买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未备案的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证明的时间为准)。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须完成预告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购买二手商品房必须取得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房为青岛市唯一商品房,产权归申请人个人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宅为夫妻双方在青岛唯一的商品住宅,产权归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
(5)结算费用每人只能享受一次。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安家费条件的,可以分别享受。
(6)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出台的博士后购房落户补贴的,不再享受落户费;申请人已享受落户费用的,在申请上述补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扣除;已享受研究生或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住房补贴的申请人,符合家庭落户费条件的,可申请家庭落户费,申请的住房补贴从家庭落户费中扣除;已在青岛市购买产权式人才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配偶,不再享受落户费;已分配租赁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配偶,应先退出,方可申请安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