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南区先落户后就业办理指南
2018年11月26日更新
一、申请条件
在青岛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非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特殊支持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人选;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全国ⅰ类或ⅱ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二。验收范围
申请“先落户后就业”的,在青岛市无就业单位、非本市户籍、在市南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需向市南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申请,其他(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
三。处理材料
1.申请人落实人事(员工)档案信息,填写《人才引进申请表》(先落户后就业)(见附件1,报质量版);
⑷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应于结算条件。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派遣期间,毕业生应提供报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向派遣单位出具报到证明的,应出具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应当提交原发证机关或者有资质的验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3.青岛市引进人才基本情况信息表(见附件4,提交电子版)。
⑷申请洛南区人才集体户的,除提供无房证明外,还应提供合法固定场所证明:(1)落户人员在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的,应由房产所在地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提供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