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1年11月23日
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
政策全文:
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韩方〔2021〕4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运营租赁住房、推广应用“阳光租房”平台、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和政策研究的资金奖励和补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奖补资金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中央、省、市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并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编制奖补资金预算计划,制定年度奖补计划,办理奖补资金审批,组织奖补资金的使用、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资金奖补项目的受理、初审和资金支付。
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发放和拨付住房租赁市场奖励资金,并在职责范围内对资金进行监管。
第五条奖励资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和建设项目参考成本进行调整。
第二章授予和补充的标准和目的
第六条使用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其他工程建设费用和装修费用的30%。具体标准是:
(一)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150元/平方米补贴;
(二)建设集体宿舍的出租房,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补贴。
第七条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等非居住建筑,经批准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改造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改造集体宿舍出租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八条相对集中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照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筑面积以许可面积为准;无证面积以专业测绘机构确认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但补贴建筑面积依法不得超过每本宅基地证280平方米。
第九条闲置房屋升级为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十条为环卫工人、公交一线员工等城市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新建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补贴;
(二)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三)实施质量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中,新建项目的补贴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单位依法选择合作企业投资建设的,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共同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改造提质项目的补贴对象是项目投资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财政补贴:
(1)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建筑及规模以下小型工程信息准入管理证明,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改造租赁住房的确认意见或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中,提供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服务协议的质量提升工程必须完成后方可申请;城中村品质提升项目应当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房屋租赁企业第三方管理的整体租赁经营项目。
(二)出租房屋应符合我市房屋租金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住房租赁企业将房屋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进房数量不低于30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奖励。
第十四条2019年1月1日后,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备案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例的标准给予奖励。
每套公寓(房间)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
第十五条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房源核验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互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互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住房社会信息平台应当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未违规发放租赁贷款、消费贷款等金融服务产品。
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阳光租房”平台项目进行完善,具体补贴标准以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估结果为准。
基础数据调查和政策研究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购买。
第十七条奖励资金可用于注入企业住房租赁项目资本金和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
注入项目资本金的,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仅针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经营期内企业实际支付的用于住房租赁建设和经营的对公贷款利息。贴息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贷款利息支出总额的30%。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
(一)存在“AG低付”、“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以及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2)房屋未进入“阳光租房”平台或房屋租赁合同未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三)在相关承诺和协议中,未规定新建自持租赁持续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非住宅房屋改造为租赁房屋的租赁经营期限不低于8年、升级租赁房屋的租赁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控制租金涨幅、不得出售租赁等条件;
(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短期租赁住房和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5)产权不清、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居住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房屋;
(6)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租金为广州市同期、同地段房屋租金参考价格2倍的出租房屋;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无明显联系的项目。
第三章奖学金项目的选择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遴选评审机制。
入选项目数量根据年度财政奖励预算和奖励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选择评审项目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租赁住房类型在市场上的合理配置;
(二)促进住房租赁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三)建设或改造方案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4)租金水平适合租赁市场的发展;
(五)一次性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2个月;
(6)客户满足租赁市场的需求。
具体评分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成立遴选小组,组织遴选工作,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
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的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1)验收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确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将不会提交给评选小组;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进行分类号登记后提交评选小组。
(2)召开评选会议。评选小组成员分别对每个项目的申报条件进行逐一审核,综合比较分析,按照第二十条规定的评选要求和具体评分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分。
(3)确定评选结果。根据年度财政奖励预算和奖励标准,确定入选项目数量,并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评选结果。
第二十三条入选项目初步名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成立异议处理领导小组,做好异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
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
异议处理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获奖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最终入围名单,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除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外,应根据建设或改造进度分批拨付,仅用于支付建设项目资金等项目费用。申请人、获奖资金归集银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可按协议足额拨付和使用。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和贷款贴息补助应一次性足额发放。
本办法在奖励资金总额范围内实施。申请补助或奖励时,奖励资金总额已用完的,不予受理;剩余奖励资金不足时,剩余奖励资金支付限额。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下列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一)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40%补贴资金;
(二)按规定的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拨付30%的补助资金;
(3)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小型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后。,并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拨付30%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一)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70%的补贴资金;
(2)项目房源进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用于注入企业住房租赁项目资本金的补贴资金,经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奖补资金分配全过程实行信息公开,非保密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通报奖励资金分配情况。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报告绩效评价结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制度;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拨付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档案,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奖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获得财政支持的单位因故停建或不停建工程但未按承诺时限完成的,应当主动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收到的奖励资金应当全额返还到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奖励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或者隐瞒项目暂停、拒不退回奖补资金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退回奖补资金通知书》。通知应当载明退保的原因、方式等内容。
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奖励资金。逾期不还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10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务院第427号),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支持,相关失信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奖补,分为项目补贴和“阳光租房”平台推广奖励。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阳光租房”平台是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是指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主开发,展示和交易房屋的互联网公共平台。
“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是指从事第三方中介服务的运营平台或具有中介服务性质的企业自有住房租赁服务平台。
“闲置住房”是指提交申请材料时位于空的住房。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房价字〔2021〕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使用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补贴程序持续至修订后的办法的,补贴标准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附件: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审批程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