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2021年12月27日,公安部单独制定了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新部门规章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系统调整分值。对酒后驾驶、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在保留12分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影响程度,降低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分值,删除驾驶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分值。修改后的评分行为有50条,其中7条12分,7条9分,11条6分,15条3分,10条1分。
坚持教育引导,加大减分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并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分条件的,可以从累计分数中扣除分数,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扣6分。此外,交通违法情节轻微,给予警告的,免于记分。
坚持重点管理,严格执行满分教育制度。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考虑其守法意识低、安全意识差,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延长学习时间,增加考试科目,督促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对记满12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为确保公共安全,要严格满分学习教育,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坚持严格执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在交通违法记分、学习减分、满分教育中,坚持公开透明、程序正当、监督严格,做到记分严格、减分规范、教育有效,充分发挥交通违法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作用。同时,严查舞弊、买卖积分、替考、考试作弊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分数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a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载客货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掉头穿越中央分隔带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并因经济利益记分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50%但未达到10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不停车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或者驾驶7座以上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但不足核定载客人数50%,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但不足10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装载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的;
(五)驾驶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不可拆解的超限物品,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不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七座以上客车以及其他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客车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除校车、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前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或者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的;
(十一)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道路客车、旅游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货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一分:
(一)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的;
(五)驾驶机动车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且未达到30%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的;
(八)驾驶货车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上道路行驶的;
(九)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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