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摩托车登记上牌指南

e33002022-08-16  26

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注册不收牌照费。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本条例实施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

(二)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

(三)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期实行过渡制度。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过渡期内,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应当备案并悬挂后方可上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登记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的车辆来源证明;

(3)车辆出厂合格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并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提交的证件、凭证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应当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确保号牌清晰完整。使用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污损或者遮挡号牌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三)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四)出借、出租或者非法转让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应当自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

过渡期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或者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遗失或者损坏之日起五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一)车辆因毁坏、丢失、报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对过渡期内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届满,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号牌。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管,并建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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