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的,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含2倍)的;
(三)家庭人均资产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0倍(含10倍)的;
(四)无自有住房,或现有自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并落实结扎措施满14周年后,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注意事项:
(1)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家庭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家庭;
2.已婚子女脱离父母(公婆、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组成家庭;
3.年满60周岁的申请人需与子女一同申请,丧偶老人可单独申请;
4.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5.无子女的离婚或丧偶者和30岁以上的未婚者可视为一个家庭。
(2)已享受房屋修缮的,不再受理保障申请。
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需提供相关证明)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证明;
(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申报表及相关收入材料;
(三)住房保障家庭资产申报表及相关家庭资产材料;
(4)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房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证明;
(6)申请人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生活的,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残疾证;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须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核对原件。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村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可免交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资料。
所需材料的描述:
(1)收入信息描述: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要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指令代替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基本工作情况、每月工资发放金额、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表(内容应包括基本工作情况和月收入等。);
3.申报无就业的,按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4、退休人员,需提交养老保险待遇明细;
5、因生育、重疾、残疾(包括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残疾一级或二级)实际失业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入;
6.在校学生能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除第4、5、6类人员外,上述人员均需提交个人所得税完税清单。
(2)家庭资产材料说明:
1.有车辆的,需提交购车发票或车辆评估报告;
2.如果已经购买保险,需要提交保险合同;
3.如果您购买了基金或股票,您需要提交反映您的头寸市值信息的文件。
4.离婚的,应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原则上要求名下无商业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属于夫妻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和无从业人员的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建档立卡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贫困户。可以提供工商登记证复印件供审核。经调查核实,可视为无商事登记。
(3)房屋材料说明:
1.多子女且未共同申请的人员,还应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说明(包括子女人数、姓名、自有住房等。);
2.已婚子女及其父母共同申请的,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
3.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应提交综合改造清单。
处理程序
以及资格审查程序:提交申请→园区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园区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示→园区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担保登记。
实物配租的程序:意向登记→轮候→摇号→配租(选房)→签约→入住。
注意事项:
(一)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向园区、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在轮候期间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最长轮候时间不超过5年。
(2)在轮候期间,市、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轮候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书面告知。
(3)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
(四)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房后放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租金标准
1元/平方米
注释
(一)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承租人的担保资格,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应当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1、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6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的;
3.擅自调换、出借、转租、抵押租赁房屋的;
4.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或改变使用功能;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房屋严重损坏的;
6.经审计不再符合担保条件;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行为。
(三)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主动向园区、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园区、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市住建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允许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承租人的担保资格,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应当收回房屋:
1、租赁期满但未申请续租的;
2.申请续租,但租赁期满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家庭人口构成、收入、资产及自有房产等续租材料的;
3.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公共租赁住房腾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搬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限。搬迁期间,按照房屋所在地同面积、同地段、同品质的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支付租金。搬迁期满,承租人必须腾退房屋。
搬迁期限届满,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住房所在地同面积、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2倍支付租金。
(五)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需要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向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经营单位申请退房,办理退房手续,返还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将退房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腾退公租房时,需要缴纳水、电、气、物业服务等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