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1年11月23日,有效期5年
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交规字[2021]第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高校,市教育局作为学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2007年以来,我市在国家、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了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日趋完善。为适应新时期我市学生资助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各项制度安排
(1)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制度。
对在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班就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3-6周岁本市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人员、孤儿、残疾儿童、实际无人照管儿童等优抚对象给予经济资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
在实施上述各区幼儿学前教育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学前教育补助覆盖面,确保各区学前教育补助总数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数的10%。具体资助对象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
(2)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将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和农村非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500元,初中每生750元。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我市第三轮营养改善时间为2021年至2024年,市级试点实施范围调整为从化区非市区(五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按学生全年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1000元。
(3)完善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体系。
1.免学杂费。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且已正式注册学籍、拥有国家级建档立卡原件、残疾、享受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的学生,以及持有广州市低保、低收入证明、特困供养证、特困职工证等相关证件并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由财政按照每生每年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残疾学生3850元)。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学校可以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拨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4)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1.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优秀二年级以上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免学费。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表演艺术专业除外)、戏剧表演专业学生、城市供养专业学生和正式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的残疾学生免交学费。按照每生每年3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的财政基准定额,按照学校类型和专业类别折算系数确定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学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学校可以继续向学生收取。
3.国家拨款。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补助标准为农业专业一、二年级学生、非农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
(5)完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1.大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高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本学院二年级及以上且学习成绩优异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家庭贫困的全日制大学生(含预科生)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分为2-3个档次。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3万元,硕士生每生2万元。
5.研究生奖学金。每个学校都会设立自己的研究生不同级别的奖学金,奖励成绩好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人每学年10000元,硕士生每学年8000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6.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正常学制内无固定工资的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13000元。
7.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工作。资助在广东省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每人最高6000元。学费不足6000元的,按应缴纳学费的实际数额进行资助。对在广州市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各区教育局设立不低于50万元的资助金,按照每生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学费不足6000元的,按应缴纳学费的实际数额进行资助。
8.残疾大学生资助。实施“南粤助残工程”,对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广东省内全日制残疾大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固定工资者除外),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15000元、20000元、30000元资助。对就读市属高校特殊教育班的全日制残疾大学生给予学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发改部门。
9.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生、预科生)和经济困难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生、预科生)金额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产生的利息由财政补贴。
10.“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补偿。广东省大学生毕业后在农村从事支农、支教、支医、扶贫等工作。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继续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基层工作1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以申请经济补偿。
11.实行国家兵役教育经费制度。对征集服义务兵役、征集服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大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费减免标准,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受资助的大学生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符合多项资助政策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享受省、市政府设立的两项及两项以上专项资助,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6)完善学校和社会救助体系。
市、区、校要完善学校和社会救助体系,通过采取勤工俭学、设立“三助”岗位、开通“绿色通道”、设立校内奖学金、接受社会救助等方式,完善本地学生救助体系。公办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业务收入中足额提取4%-6%、3%-5%的资金,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学生。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学生。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专项奖学金,支持和奖励学生。
二。加强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指导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发放资助资金。教育、民政、农业农村、退伍军人事务、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调,共享数据,确保学生资助基础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各区政府要组织制定和完善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日常监管制度。
(二)保证资金落实,加强资金管理。助学所需财政资金由省、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市、区政府要统筹安排,及时拨付资金。各区政府和相关学校对上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不得擅自调整。各区、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资格认定、资助系统信息审核,完善学生资助评估流程,保留评估过程痕迹,确保受助学生和资助对象的准确性。规范助学金发放形式,杜绝以私账发放助学金,杜绝以扣教学费、学费的方式发放助学金。
(3)精心组织实施。学校是负责实施学生资助政策的主体。要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奖学金和资助工作制度,由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奖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准确认定资助对象,全面准确摸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要加强学生入学和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数据录入,不断规范相关工作,确保党和政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建立资助育人长效机制,把育人任务融入资助工作全过程,鼓励校友和受助学生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工作。
(4)加强宣传。各有关部门、各区、各学校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学生和家长知晓,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关心和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上学、完成学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加强监督结果应用,确保经费安全。对于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部门和学校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形成检查记录,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资助范围、资助申请条件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