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北京市停止个人存档及超龄人员养老保险补缴
7月1日起,北京停止个人备案和为超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时间:2020年7月1日起
内容:7月1日起,在京个人档案员和超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对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北京市政府自7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以上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曾经被废止的两个文件,分别给出了个人档案员退费政策和超龄人员退费政策。
支付政策:
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缴费中断的(国家和本市规定不缴费的除外),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后,可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缴费申请。
经档案机构初审,同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后,本人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和历年缴费规定,向档案机构缴纳1992年10月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前被本市企业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10年以上,但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超龄劳动者, 且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