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电动车登记时限要求
长治电动车注册时限要求:
根据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新购买的电动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凭购买发票可临时通行。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
第二十条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汽车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电动汽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汽车,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实行三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结束后不得上路行驶。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拼装和改装的电动车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