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电动车处罚规定汇总
根据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或者驾驶未在指定位置悬挂的电动车,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过渡期届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车驾驶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并充电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两侧、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的,由消防救援组织责令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情节轻微的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指出,批评教育后方可放行。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动汽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