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扫毒缅娜2022-08-16  3

长沙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一览

长沙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列表: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居民支付以下费用:

(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

(2)保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特殊疾病门诊、普通门诊、大中专学生、普通学生和符合意外伤害规定的未成年被保险人);

(三)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四)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补贴;

(五)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定住院起付线标准,住院起付线标准: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三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类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为500元;市级一级医疗机构收费1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

逐步完善住院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适时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年度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年度平均住院费用的10%-20%以内。

三。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经办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5%;县级三级收费、二级收费医疗机构70%;其他二级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为65%;市级一类收费医疗机构60%。

四、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五、因突发疾病紧急抢救在72小时内需要住院治疗的,紧急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

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设定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七、参保居民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就医。经报参保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因农民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往省外医疗机构等特殊情况在异地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可按统筹地区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相关标准报销。根据分级诊疗制度的相关规定

办理转诊手续(危重病人抢救除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5%。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重病人抢救除外)。急诊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在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统筹地区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相关标准报销。

八、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长期治疗需要连续治疗或长期用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限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九、大学生、普通学生和未成年参保人员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政策范围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十、完善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政策,兼顾普通门诊和大病门诊医疗需求,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总额15%左右的比例,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门诊医疗基金管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政策执行。

十一、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居民大病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5%左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政策适时调整。

十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合同管理,在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孕妇因政策范围内高危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十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具体目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政策执行。

十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部分单病种、意外伤害等住院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十五。参保居民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2)应由第三方承担;

(3)应由公共卫生承担;

(4)出国就医;

(五)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无力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十六、加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

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有困难、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自费患者,民政等部门应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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