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租赁私有住房立家庭户落户办理材料有哪些
定居在六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三江口地区租住私有住房建立家庭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户口簿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3.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登记的私有出租房屋登记证明(>: gt);
4.房屋租赁合同;
5.如有近亲属随租客搬家,提供与租客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所有私人房屋业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7.移民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长乐区)无合法产权房屋的申报(迁入仓山区三江口地区的不提供)。
注:承租人及其近亲属在私房地址落户后,私房所有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属继续落户的,私房所有人向派出所书面申请后超过30日承租人仍拒不配合迁出的,公安机关将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入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