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姓操2022-08-16  10

东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不炒”精神,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引导,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保持房价总体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东健〔2021〕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目标导向,加强房价调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重点监测城市的标准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科学研判市场动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当房价快速上涨时,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区域房价水平、供求状况等设定差别化调价幅度。,从而保持房价稳定可控。

二。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价

第一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首次申请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应根据可售土地价格、合理建筑安装成本、合理销售管理成本、应缴纳税费、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制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在申请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发现开发企业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暂停发放预售许可证或暂停销售备案。经审核确认的新建商品房申报价格为该项目本年度内申请的预(现)售批次平均申报价格。开发企业可根据拟规划的预(现)售楼的情况自行制定价格,但销售价格必须以幢(楼)为单位申报,同批次不同幢(楼)申报均价之差不超过10%(地上四层及以下住宅同批次不同幢(楼)申报均价之差不同)。

对第一批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第一批申请预售许可或现场销售备案的,销售价格定价原则参照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售地价按照不高于其所在镇(园区)上年度挂牌出让住宅用地平均可售地价的90%确定;最近一年无住宅用地挂牌出让的,参考周边同房价水平的镇(园区),可出让地价不高于

三。严格控制在售商品的价格上涨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办理预售(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后续批次住房按以下方式申报销售价格:

根据第2点的计价原则计算的项目控制价低于现行价格的,可按现行价格执行。按照第2点定价原则计算的控制价高于现价的,比上一批申报均价高不超过5%,且不得高于计算价。

上调未售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间隔时间由取得预售许可证(现行销售登记证)后的半年延长至一年,涨幅不超过3%(含)。下调销售价格的间隔半年不变,降幅不限。

四。督促企业及时申请预售

园区、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辖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检查和监管。发现已满足预售条件而未及时申请预售的,应当立即发送催款函,督促开发企业尽快申请预售,并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企业在函件发出后一个月仍未提交预售申请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暂停项目预售,并通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暂停办理在建项目抵押手续。开发企业需要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承诺书,承诺项目剩余住宅在达到现房销售条件后申请现房销售。

五、加强商品房明码标价监管

企业销售商品房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所有待售房源和每套房源价格。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强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捆绑收费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强化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29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19743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