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就业、经商等原因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办理居住登记的同时办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或者在居住地学习、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暂住在宾馆、招待所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办理住宿登记。